业主方在房地产项目中拥有以下权利:
对专有部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业主可以居住、装修、出租、经营自己的房屋、车库或摊位,并从中获取收益。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只要不占用公共空间或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人无权干涉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的事务。
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使用权和收益权: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共有场地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优先使用。依法归属于开发商的车位也应当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的需要。业主还可以参与分配经营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或因共有部分征收、征用所获得的补偿。
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这一权利必须集体行使,单个的业主需要联合他人共同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业主还可以对自治组织的架构、运作模式进行自主设计,例如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小组等。
物业管理权
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业主自行管理须经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自治组织决定,要制定科学的自行管理方案,并明确具体责任主体。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受托管理人签订。
参与决策权
参与业主大会: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业主还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监督权
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业主作为投资者和业主,有责任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项目按预定计划完成。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并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投诉权
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业主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求维修养护权
要求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业主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如果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业主可以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这些权利保障了业主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项目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