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部门在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相关信息,监督和参与行政程序。
听证权
当事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享有听证的权利,即在行政机关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理由,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和辩护权。
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申辩理由,行政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避免偏颇或错误的决策。
决定通知权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
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对行政决定进行申诉和申诉,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和申诉权。
监督权
纳税人享有监督权,可以监督税收征纳活动的公正性。
表达权
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参与权
公民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如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听取听证或复议等。
知情权
公民有权了解相关行政程序、行政法规、政策文件等,并获得相关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处理下级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诉权
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诉讼主体权利
公民和法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诉讼平等权利
行政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诉讼代理权利
公民和法人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自己在诉讼中的权益。
诉讼保密权利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秘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泄露,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诉讼公开权利
行政诉讼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诉讼进程和结果,维护诉讼公正性和公开性。
诉讼协助权利
公民和法人有权要求法院和其他相关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保障其行使诉讼权利的顺利进行。
请求权
对于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而言,请求权是相对人最主要的权利,相对人可以要求行政主体或其他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申请权
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
平等权
行政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有特权或歧视。
这些程序法权利旨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决策和行为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