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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意拖延"到主动配合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法院精准治理执行异议乱象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9 08:40:00    

为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等行为,进一步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公信力,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真梳理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常见滥用执行异议权行为,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执行异议权利。

张某与李某原是朋友关系,双方因债务问题诉至双阳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双阳法院便在执行过程中对李某名下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后,李某担心自己的房屋被处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以各种理由对该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严重阻碍执行工作进行。

双阳法院执行局异议审查法官及时向李某发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李某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向李某讲明行使执行异议权利的风险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多次释法明理后,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配合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的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护的法律制度。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其他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下一步,双阳法院执行局将继续规范执行异议审查流程,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以制度规范维护群众利益,以执行力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来源: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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