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自产”是指 并非企业直接生产,但根据特定条件可以视为企业自产货物,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特定条件通常包括:
产品名称与性能相符:
外购的产品应与企业的自产产品名称和性能相同,并且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的商标。
出口给特定对象:
这些产品需要出口给进口该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用于维修、零部件、配件等,或者能够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
持续经营与信用等级:
企业需要持续经营2年及以上,且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级,上一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
其他特定情形:
例如,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果名称、性能相同或由企业再委托深加工收回,并出口给进口自产产品的外商,也可以视同自产。
通过这些条件,企业可以将一些非自产货物在税务上视为自产货物,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种做法有助于企业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成本与收入,优化财务报表。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仔细对照这些条件,确保符合视同自产的要求,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