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需要以下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 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 房屋拆迁许可证。
9. 拆迁公告。
10. 拆迁建设章程。
11.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12.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13. 设置专户的证明。
14. 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的证据。
15.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证据。
16. 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17. 房屋被拆除的时间证据。
18. 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19.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提交裁决书。
20. 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1. 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22.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23.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