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物业服务的期望逐渐提高,业主的法律与维权意识也持续增强。在社会生活中,邻里纠纷与物业服务问题交织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因房屋漏水引发的损害赔偿争议更是常见。如何高效、公正地处理此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近日,内蒙古包头昆区人民法院卜尔汉图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居住于被告王某某楼下,因王某某家浴室花洒发生漏水致使高某家房屋遭受严重损害,造成财产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导致漏水事故发生,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物业公司有排查漏水原因的义务和独立关闭阀门的能力,事情发生后,未积极作为才导致原告损失扩大,故亦需对本次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某某儿子称自己在外地不能及时回来,要求物业公司关闭自来水阀门,原告房屋损失待回来后一并赔偿。物业公司则表示,在接到原告反映后,已积极协调处理,但因没有被告王某某房屋钥匙,无法进入屋内查看漏水原因,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原、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涉案小区进行走访调查,与小区其他居民、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核实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及此次漏水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在充分了解案情后,承包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于原告高某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明确指出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虽存在一定客观困难,但在后续协调处理过程中亦存在不足之处,同时也从法律责任承担角度向原告说明物业公司并非此次漏水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经过与法官的深入沟通,原告高某对案件有了更清晰地认识,最终自愿撤回对被告物业公司的起诉。
针对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王某某的实际情况,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一方面,向被告王某某及其家属阐明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房屋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原告高某说明被告王某某年事已高,在赔偿方式和期限上适当给予理解和宽容。经过反复协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某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了赔偿款,本案即时履行完毕。
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解决,是本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是卜尔汉图人民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生动缩影。未来,昆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包头昆区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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