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内容的特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
主观目的性
婚姻是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客观现实性
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关系公示性
当事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实质符合性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间限定性
-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社会制度确认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功能多样性
婚姻的功能包括生育、社会资源的节约、情感的需要、个体安全感的需要、社会道德体系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法律约束性
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情感与物质并重
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现今的婚姻更加侧重于情感的需要和物质的需要,淡化了生殖的需要和个人社会性取向的需要。
文化和社会意义
婚姻在中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意义,涵盖礼仪、道德、社会和情感等多个层面。
情感与现实的平衡
婚姻中的情感交流和互动是其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婚姻也需要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琐碎和平淡。
自我与妥协
婚姻并非一个人的独奏,而是两个人的合奏,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自我意识与为对方的妥协成为了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