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以下情况下通常不会执行腾房措施:
被告无其他住房或享有居住权
被告房屋居住人没有其它居住房屋,不具备腾房的条件,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屋居住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驳回原告房屋所有权人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唯一住所且为生活必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只有唯一住所且该房产是其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时,法院无法强制执行腾房的要求。
被执行人存在特定情形
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
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他房产。
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居住的房屋。
执行依据规定交付居住的房屋。
拆迁相关特定情形
拆迁户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作终局判决。
拆迁执行者未如期履行裁定书所规定的补偿款支付或安置住房交付责任。
被占用人无其它居所,法院担忧其基本生存与社会安定问题。
被占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居住权(如回迁安置的回购房)。
被占有人与所有权人存在亲属关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房屋已设定抵押并经抵押权人反对拍卖。
案涉财产价值大于执行标的,不符合执行比例原则。
房屋涉及其他家庭成员权益、权属不明及被其他权力机关查封等因素。
法律程序问题
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这些条件旨在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稳定,防止因强制执行腾房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困难和冲突。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决定是否执行腾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