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产假工资的规定如下:
产假工资标准
一般按照不低于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发放。
产假的一般基础规定是98天,含产前15天(产前假不在这15天范围内)。
产前假是怀孕七个月以上,个人提出申请,公司考察工作情况后批准的,最长可休两个半月。
哺乳假工资标准
法律规定,在生育后因个人或家庭等各方面原因确实有困难不能按时回到工作岗位的,职工可提出申请六个半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申请职工月工资的80%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
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建议
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在计算生育津贴时,应使用职工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并按照规定的假期天数进行计算。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企业需要补足差额部分,以保障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活水平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