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 158天产假。这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及额外的60天奖励产假。此外,如果遇到难产,还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意外情况下的产假,即终止妊娠,也有相应的规定: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同时,湖南省还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增加产假60天,男方则享受护理假20天。这些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因此, 湖南的孕假总共为15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奖励产假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产假和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