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济保障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投保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互助性:
保险是一种互助合作制度,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众多投保人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当投保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基金进行赔偿。这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法律性: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法律关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性: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立的,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获得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则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进行赔偿。
风险分散性:
保险通过集合多数投保人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从而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承担的风险分散到全体被保险人身上,实现风险的分摊和转移。
科学性:
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理论为基础,通过科学的方法预测风险,制定合理的费率,实现公平合理的保险保障。
商品性:
保险体现了一种对价交换的经济关系,即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保障,双方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自愿性:
保险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投保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有权决定是否承保。
有偿性:
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投保人需要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双向性:
保险关系是建立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的,既包括保险人的义务,也包括投保人的义务。
损益性:
保险活动涉及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公司通过承担风险获得收益,而投保人通过支付保险费获得保障。
附条件性和附期限性: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附有特定的条件和期限,如保险合同的有效期、赔偿的条件等。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保险的基本框架,使得保险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和经济保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