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纳税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种和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月租金收入减除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后,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如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建议
企业出租房屋: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房产税和印花税,选择合适的计税方法,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房产税减按4%征收。
房屋交易:需注意契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根据房屋类型、持有时间和转让情况,合理规划税务安排。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确保准确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