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的农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是免征增值税的,但生产销售农药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1)105号文通知海关总署,对我国禁止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减免增值税。
其他特定情况:
销售农药不属于免税范围,除了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特定情况外。
综上所述,生产销售的农药以及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均不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