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赠与的生效时间为 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至死亡后两个月止。如果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没有提出接受遗赠或放弃遗赠的意思,法律上视为放弃。
具体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遗赠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六十日未接受或放弃即视为放弃。
因此,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否则将视为放弃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