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殊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长期诉讼时效:
例如,《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其他特殊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诉讼时效主要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其他特殊诉讼时效)以及最长诉讼时效。具体适用哪种诉讼时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