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属于 电子数据证据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点:
合法性:
电子邮件必须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并且取证程序要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过程是否合法等。
真实性:
电子邮件内容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是伪造或篡改的。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
关联性:
电子邮件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或事实的一部分。
在具体案件中,电子邮件证据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质证等环节。法院会根据电子邮件的具体内容、来源和取证过程,综合评估其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