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货物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在会计上,某些视同销售行为可能不会直接确认收入,但在税务上,这些行为需要按照销售来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