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基层单位推荐
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民主评议产生。
候选人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需要上报审核。
初审
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被推荐对象由县(市、区)劳动模范评审机构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与决定
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在《洛阳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正式行文。
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制度,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全国、省、市级技能比赛、劳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和处理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深入推进数字化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统筹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牵头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等重点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推荐评选结构
企业职工人选不低于总数的45%,其中产业工人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35%,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职工人选的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企业职工人选的15%,创业创新带头人不超过企业职工人选的5%。
农民人选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不超过农民人选的30%,农民工不低于农民人选的25%。
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其中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20%,县(市)区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不超过机关事业单位人选的30%。
推荐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妇女、少数民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选应占一定比例。
推荐评选原则
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查”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体现评选工作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其他要求
入职半年(20xx年11月1日以前入职)以上且已转正的员工有资格参加评选。
评选过程中,各部门需召开部门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的形式推荐候选人,并将推荐人名单及书面业绩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这些步骤和条件旨在确保评选出的市劳动模范能够真正代表各行各业的先进典型,激励全市人民为打造新时代强市名城、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