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人员属于需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离退休副厅(局)级以上干部;
2. 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以及金融系统管理人员。
这些人员如果需要因私事出国(境),必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其出国(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