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以下是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主要规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可以出质。
《民法典》第443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特定情形除外。
生效条件
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即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质押合同的内容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押股权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担保债权的范围。
质押股权交付的时间、方式。
出质条件
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需遵守《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如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等。
质权实现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其他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记名股票在特定时间内不得变更登记等。
以上是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