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之时为准。如果一方先签字另一方后签字的,应以后签字的时间为成立之时。通常而言,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
尽管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公示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的成立以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者捺指印之时为准。如果一方先签字另一方后签字的,应以后签字的时间为成立之时。通常而言,合同成立之时即为生效之时。
尽管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公示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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