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决策权
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包括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审议权
审议管理费预算、每月、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监督权
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
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到预定的目标。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维权权
代表广大业主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决议、否决、执行和维权。
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负责监察和管理物业的资金流向,并有权代表业主更换和选聘物业。
收集采纳业主对小区的建设意见和业主问题的反馈。
公示权
公示小区每一次的资金收益和资金流向,使其透明化。
召集权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协调权
协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行使上述权力,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