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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声丨发视频质疑校服质量是“寻衅滋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8 18:23:00    

8月12日,据澎湃新闻,因在网上反映儿子学校校服质量问题,邓建国被宁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以寻衅滋事罪行政拘留7天。被执行拘留后,邓建国提起行政诉讼,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经执行完毕,无撤销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担7天拘留的国家赔偿3237.08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邓建国讨回公道,也是对警方办理寻衅滋事错案的一种纠偏。

上网发视频反映校服质量问题,这是家长们实施监督的权利。家长们花了钱,当然要检查校服质量,这不仅涉及钱是否花得冤枉,还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学校给孩子们订校服,邓建国认为家长应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合理要求。发下校服后,邓建国认为校服未按国家标准执行,用料100%是聚酯纤维,不透气,质疑校服是否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其拍视频上网发布,符合情理,应该理解和支持。即便认定其质疑不妥,学校、校服厂商可以摆事实,列证据反驳,在对质中明辨是非,对校服质量作出定论。相关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根据视频信息,对学校订制校服的流程是否规范和厂商生产的校服质量进行监管,以权威的调查事实和结论来回应质疑,厘清责任,定分止争。

可是,警方将邓建国质疑校服质量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这确实令人费解,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肇事者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侵犯公共、他人利益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邓建国发布视频质疑校服质量问题,这是其对校方订制校服实施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不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与寻衅滋事有着本质区别。若依照当地警方的认定逻辑,任何在网上发布质疑产品质量问题的视频和文章都是寻衅滋事,都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当地警方认定邓建国寻衅滋事,存在诸多原因。一方面,寻衅滋事的认定模糊,没有明确性,导致警方自由裁量权较大,属于“口袋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该法条未明确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认定标准模糊,警方拥有更多解释权,为认定邓建国寻衅滋事提供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有打压网络监督嫌疑。如果校服有质量问题,那么学校、校服厂商可能存在利益勾连,邓建国发视频质疑,动了学校、校服厂商的“奶酪”。如果他们动用“人脉”,寻求警方帮忙,依法以寻衅滋事拘留邓建国,既实施打击、报复,又能让其“闭嘴”。

人人都有言论自由,只要不造谣,实事求是,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发表言论都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上网发视频质疑校服质量,这更是一种勇敢、正义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而不是打压和抵制。否则,法律如何匡扶正义?如何惩恶扬善?

避免寻衅滋事的泛化使用,一方面要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具体情形,让规定明确、具体,让民众知晓违法边界,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避免寻衅滋事成为一种“口袋罪”,可以套用在任何行为上。另一方面,要追责问责。明明是正当维权行为,却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实在荒谬,对办理错案的相关责任人要追责、问责,如果办案者办案能力低下,那么要加强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培训,提升其办案质量和水平,避免发生冤案错案;如果其中涉及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用寻衅滋事来打击报复维权者、举报者,那则要追究违法违纪责任,将其清除出执法队伍,保证执法队伍的清廉公正。(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卫兵)

来源:河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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