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是指 公司基于特定事由,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违反义务的股东从股东名册中删除,强制其退出公司,终止其与公司和其他股东关系的法律机制。这一制度旨在解决公司内部的人合性问题,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对外信用的资合性公司,股东人数多,规模大,因此难以实施股东除名制度。
具体而言,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且在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种解除行为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被除名的股东将彻底失去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资格以及从公司经营成果中获取利益的身份,这是对其股东权益的彻底性剥夺。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若该股东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股东除名是一种严厉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在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