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模的待遇包括以下几方面:
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每月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再增加50元。
省部级劳模每月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再增加30元。
1956年至1964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100元。
市劳动模范每月80元,1990年前获得荣誉称号的再增加20元。
1955年至1965年的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60元。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300元。
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200元。
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业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150元。
经济补助
对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濒临破产或无工作单位的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待遇费用确实无法落实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解决。
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先进),由同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提供一定的补助。
在职或退休的省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200元的,每月补足到1200元;省级先进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市级劳模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市级先进月收入低于900元的,补足到900元;非在职、非退休(失业、精简职工、农业)无固定收入的劳模,法定退休年龄前每月补助200元,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补助400元。
医疗保障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住房待遇
住房困难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劳动模范(先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不参加社会的排队摇号,在地段的选择上也给予优先照顾。
这些待遇旨在保障劳动模范的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具体的补助标准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直接联系杭州市总工会或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