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补偿的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基本补偿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员工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也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对于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高收入者的补偿标准
月工资高于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于高收入者,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清算程序中的支付顺序
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财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破产清算的优先顺序:在破产清算中,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清算补偿的标准主要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月工资高于一定标准的员工会按照更高的标准进行补偿。在清算过程中,补偿金优先支付,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