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如果第一次拍卖未能成交,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酌情降低保留价进行第二次拍卖,但每次降价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这意味着在连续三次拍卖中,理论上每次拍卖的保留价最多可以比前一次降低20%,但必须在前一次流拍价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如果一个财产经过三次拍卖仍然未能成交,且每次降价都符合规定,那么最终的拍卖价格至少会是原评估价的64%(即100% - 20% * 20% * 20%)。这样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具体案件情况的影响,例如财产的价值、市场状况、债务人的债务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法院的定价决策。此外,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法院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拍卖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