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量刑时遵循一系列步骤和原则,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下是量刑的基本步骤和考虑因素:
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是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
基准刑的确定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的。
宣告刑的确定
宣告刑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的。
量刑情节的调节
法院会使用各种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来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最终确定拟宣告刑。
量刑步骤的具体操作
第一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第三步: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的分类和调节方法
单个量刑情节: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多种量刑情节: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特定量刑情节: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量刑的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