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更改民族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条件:
申请条件
公民民族成分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可以给予更正。
申请流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所需材料
申请人及父母的书面申请报告。
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
户口簿。
身份证。
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收养公证等。
注意事项
个人一生只能更改一次民族成份。
更改民族成份必须符合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变更民族成份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根据上述流程和条件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