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即时交付后,若未进行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用益物权
需登记生效: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不需办理登记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
不动产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且登记才生效。
一般涉及群体性利益、进出口类的、需要公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备案的合同都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其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但依此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综上所述,登记生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特殊动产的登记、用益物权的登记以及某些特定合同的登记。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物权的明确和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