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大小的区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标准如下:
全部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次要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无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结果,结合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上述标准,确定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责任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赔偿依据。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以明确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