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规定。以下是设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成立条件
工会基层委员会中,如果有10名以上女会员,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
如果女会员人数不足10名,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作为补充。
产生方式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
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组织关系
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需要报上级工会审批。
委员会职责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注并提高女劳动模范、一线女职工和基层工会女职工工作者在委员会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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