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范围包括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共同生活的人,例如同居关系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参照反家暴法规定执行。
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身体暴力:
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性暴力:
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
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经济控制:
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其他手段:
包括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违法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加害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