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限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拥有的法定权力。这些权限通常由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并可以分为多个方面:
行政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制定和发布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的权力。
行政决策权
对重大行政管理事项制订计划、作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决定权
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权力,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规定权。
行政命令权
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行政决定,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力。
行政执行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和命令等,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
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等法律制裁的权力。
行政强制执行权
对不履行义务的管理对象采取法定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力,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拆除、强制检查以及执行罚等。
行政司法权
作为第三方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
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某种特定权利或资格的权力。
行政确认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些事实或法律关系进行确认的权力。
行政检查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力。
行政奖励权
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或组织因做出贡献而给予奖励的权力。
行政物质帮助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物质帮助的权力。
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行政机关依法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合同的权力。
行政复议权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复议的权力。
这些权限的行使旨在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些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