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体系分为四级,具体如下:
最高法院:
即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其他案件。
高级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级法院:
位于省、自治区内的地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
包括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主要负责审理除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一切民事案件。
此外,我国法院体系还包括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这种四级法院制度旨在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确保法律严谨,并有效处理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