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追诉时效一般为 六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相关违法行为,也已经受案调查,那么即使逃跑,也不受这六个月期限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如果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调查取证,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对于治安案件,如果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追究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受理并调查,即使嫌疑人逃跑,也会继续追究责任。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通常为三十日,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三十日,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包括鉴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