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有企业倒闭时,员工的权益将得到以下几方面的保障:
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员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再就业安排
除了经济补偿外,国有企业倒闭时还会考虑员工的再就业安排。具体的再就业方式可能包括:
提前退休:对于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员工,如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执行提前退休政策。
自谋职业:员工可以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员工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重组安置:利用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重组,以此安置一部分员工。
其他保障措施
职工安置方面,除了工龄的买断,如果企业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
国企倒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关规定,企业会有一个破产重组的方案,这个方案需要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并且需要交职代会讨论。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国企倒闭后,员工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可能有多种再就业安排。国家和地方政府会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建议员工在国企倒闭过程中,及时与企业沟通,了解具体的安置方案和政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