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强制许可的情形包括:
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垄断行为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
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其指定的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强制许可。
专利依存关系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另一项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后者的强制许可。
这些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但必须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