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 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因此参加复议程序。这些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他们有权参与复议过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源于各种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
独立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的,他们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有自己独立的复议地位。
参与复议的方式:
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动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如果第三人未主动申请,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通知其参加。
享有复议权利:
第三人享有类似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包括查阅材料、委托代理人等,但他们无权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第三人是行政复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通过参与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