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应由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如果原批准处分的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则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党组)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对于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则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申诉流程通常包括:
复议、复查:
如果申诉需要复议、复查,则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说明理由:
如果不需要复议、复查,承办机关或党组织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听取意见:
复议、复查后,承办机关应将处理意见或结论与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并将结论和决定交给申诉人。
继续申诉:
如果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申诉人对上一级党委或纪委的审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诉,但实践中,如果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有关党组织可能会通知其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