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通常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代字:
这是发文机关的简称或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机关。
年份:
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并且放在六角括号“〔〕”内。
序号:
表示该年度内文件的顺序编号,通常不加“第”字和虚位。
皖政字〔2004〕18号:其中,“皖政”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的代字,“〔2004〕”是发文的年号,“18号”是该年份发文的顺序号。
对于联合行文的情况,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此外,发文字号的位置和格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发文字号位于公文版头红色分隔线之上,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字体字号同正文。
在版头之下、横线上方居中标注。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发文机关应统一编排发文字号,确保其格式的一致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