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日期以 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具体依据如下:
房屋产权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
同样根据上述通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也是确定购买房屋时间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效力的发生时间,也是确认购房日期的重要法律依据。
特殊情况:
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综上所述,购房日期以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两者不一致时,以先发生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