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的批准权限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不同级别:
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由国务院批准。超过规定面积的耕地
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他情况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减免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
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耕地占用:
涉及占用耕地的,通常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请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占用耕地的批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