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现场查获的赌资
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携带款物的处理
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
但如果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则不应全部视为赌资。
网络赌博的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其他情形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赌资时应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确保赌资的数额准确无误。对于网络赌博,应重点收集和分析网络数据,以确定投注和赢取的点数及其代表的实际金额。同时,应注意区分合法携带的款物与用于赌博的款物,避免误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