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 11天,具体安排如下:
1.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4.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建议:
法定节假日安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休闲需求和文化传承,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假期制度,使之更加合理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