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开公司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贷款扶持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退役士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包括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以及劳动合同鉴证费等费用。
创业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
部分地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于退役军人首次返乡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的退伍军人,给予每月一定金额的场租补贴,通常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
其他支持服务
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享受政策支持,定期组织创业指导座谈会,邀请创业导师帮助创业者提供各方面的指导。
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孵化基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场地租金减免和其他服务支持。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具体的优惠幅度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