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赃物的定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市场零售价中等价位
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格的中等价位计算。
购入价
单位及个人所有的生产、生活消费品,按购入价评估。
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
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特殊赃物
对于特殊赃物,如文物等,可以委托文物部门或其他有评估权的单位评定。
估价程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复核裁定
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地区差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执行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有效价格证明
如果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则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这些原则和方法确保了赃物定价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依据。